如果网约车出现事故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2019-07-12 09:43:42 万顺叫车品牌部 77047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经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对于出行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最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网约车,成了不少人首选的出行方式之一,可是如果乘坐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保险能否正常理赔?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不一致的,责任又如何承担?对于这些法律问题,我们通过下面一起案例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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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门致人受伤 平台乘客一起担责

颜某乘坐廖某驾驶的网约车在海淀区毛纺路由东向西行驶,在因前方车辆拥堵停驶等待过程中,同向的骑车人秦某经过廖某车辆右侧时,颜某开启右后车门与秦某发生碰撞,造成秦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

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廖某、廖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及网约车平台、乘车人颜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廖某认可其所驾车辆的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并以该性质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廖某在某APP出行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司机,开始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事发时,其接受APP出行平台的指派将颜某运送至指定地点。

网约车平台认为,廖某系该出行平台注册的网约车司机,事发时系履行平台指派的客运任务,事发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现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且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他人损害,投保人应先补缴保费差价,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认为,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却未将该情况通知该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保险公司及平台的观点,乘车人颜某认为,其与出行平台之间成立客运合同关系,是由平台指定廖某及其车辆履行合同,开车门下车也是经过廖某同意的,故廖某作为驾驶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对其提示,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就客运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颜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对秦某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颜某与网约车平台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海淀法院游晓飞法官表示,交强险的赔付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为实现其制度功能和救济目的,侧重于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第三者)的利益,因此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商业三者险则不同于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和作用,本案中廖某使用登记为非经营性质的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故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作为驾驶人,对车辆行驶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应有必要的认知和预判。颜某作为车辆乘客也存在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鉴于廖某是在接受网约车出行平台指派,属履行出行平台与颜某的客运合同,网约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替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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